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棒球协会”,简称“中国棒协”,英文名称“CHINESE BAS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BA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社团,是由热爱和从事棒球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国际棒球联合会和亚洲棒球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国际棒球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棒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国棒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棒球协会、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棒球联合会和亚洲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棒球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和协调;
(三)指导棒球项目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指导棒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提出棒球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棒球项目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工作,以及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或授权制定国内棒球项目开展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依法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十)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
协会会员必须是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开展棒球运动的协会。
俱乐部会员必须是由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展棒球运动的职业或业余俱乐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的技术指导;
(五)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人数的1/3。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推动项目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六)筹备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商业性比赛的开发权属于中国棒球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棒协会旗、会徽、商务标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